新北市立圖書館受贈圖書資料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料,節
省購書經費並充實館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圖書資料,包含種類如下:
圖書、連續性出版品、視聽資料、地圖資料、電子媒體、具有歷
史及學術研究收藏價值之善本圖書、古籍資料、書信、照片、圖
畫、手稿等。
三、本館受理贈送之圖書資料,以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為原則,惟
下列圖書資料,不予收藏:
(一)出版超過3 年以上之電腦、法律及旅遊等圖書資料。
(二)高中 (含) 以下之學校教科書、考試用書及相關圖書資料。
(三)違反著作權法之出版品。
(四)廣告及宣傳性之出版品。
(五)雜誌 (本館缺期者除外)、報紙及小冊子(50 頁以下)。
(六)資料內容已失時效性或已有新版之舊版圖書資料。
(七)缺頁、泛黃、泡水、破損不堪修補或套書不全之圖書資料。
(八)限制級圖書資料或內容涉及色情、暴力者。
(九)無收藏價值或其他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
四、善本圖書資料價值之認定,必要時由本館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
家,召開會議評定之。
五、本館對受贈圖書資料保有自由處理權,除列入典藏之圖書資料由
採訪編目課進行分類編目外,其他陳列、淘汰、轉贈、交換等處
理方式,由各閱覽單位自行處理。
六、私人或團體欲捐贈本館圖書資料,捐贈者應填妥「受贈圖書資料
紀錄表」,交由各閱覽單位服務人員。本館接受贈送圖書資料後,
另備專函致謝。
七、捐贈圖書資料若屬大批捐贈者,捐贈者應事先提供贈書清冊,進
行後續處理及運送事宜,經本館同意後再進行捐贈。若無法事先
提供贈書清冊即進行贈書,則視為已同意依本原則第五條全權處
理。
八、捐贈圖書資料經本館接受者,得視其數量及價值,於受贈資料加
蓋「捐贈人贈書章」,並由本館報請上級機關或由本館致頒感謝
狀。
九、本原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