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文發字第 099002038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3 年08月13日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文發字第1031454170號函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 105 年12月22日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文發字第1052445827 號函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13日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文發字第1121083373 號函修正備查
一、為使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資料得以充分利用,提供本市境內各學校、團體便捷的閱讀資
源,發揮圖書館的使用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設籍新北市之公私立學校及團體均可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學校:由校方出具證明,以班級為單位,由教師憑身分證正本辦理。
(二)其他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三)填具申請表經本館審核無誤後,發給團體借閱證。申請表所載內容如有異動,應立即通知本館更正。
四、使用說明:
(一)本館團體借閱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可借閱五十冊圖書,借期三十天,不予續借。
(二)有效期限屆滿時應持原申辦證件至本館核對、更新資料,俾憑辦理展延,展延期限為一年。
(三)借閱圖書應於期限內歸還,若有遺失、毀損等情形,應負賠償責任。
(四)不提供視聽資料借閱及圖書預約服務。
(五)其餘相關規定,悉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定辦理。
五、補發規定:
(一)掛失登記:為避免盜用之情事,本證如遺失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若因未辦理掛失而發生冒用等情
事,應自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遺失補發:申請人請攜帶原申辦證件辦理補發並同時繳付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六、本須知依行政程序報請文化局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