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借書、還書及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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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標題 | 借閱之圖書遺失如何賠償? |
回答 | 一、賠償以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為原則(該書含有附件如錄音帶、光碟片……等,亦應一併賠償之)並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二、如無法購得原書或原視聽資料時,依下列標準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計價賠償: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前一天匯率換算後計價。 (四)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八百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 、LD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 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三、讀者於辦理賠償後尋獲原書,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者退還原件,賠償書價者退還賠償金額。工本費為圖書加工費用,凡賠償書籍物件經貼標上磁者,本項費用不予退還。 四、讀者於辦理賠償書價後三個月內尋獲可持收據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辦理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恕不予退費。 五、讀者於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意外事故,致所借圖書資料受損或滅失,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及照片佐證,經由本館認定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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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12/12/14 |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