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1011536290 號
第 三十五條 圖書館內應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有躺臥、吸菸、飲食(特定區域及白開水除
外)、賭博、嬉戲追逐、喧嘩吵鬧、徒佔空位、攜帶危險物品或其他影響閱 讀之行為;並
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並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靜音或震動。另寵
物除指定閱覽單位及指定時間內,均不得帶入館內。
第三十八條 讀者應妥善使用本館各項設備,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第 四十 條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電子設備、書包及手提袋,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本館不
負賠償之責。
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附表(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
區 分 |
使用費 |
保證金 (同一場地) |
說明 |
演藝廳 |
上午場次 |
八千元 |
一萬元 |
一、 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三小時計,不足三小時按三小時計: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 排演、預演及演出時應配合場地空檔舉行。 三、 逾時使用:以一小時為基數,可申請之時段如下,八時至九時、十二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八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 鋼琴每場次使用費二千五百元,不含調音費,若須調音應自行負責。 五、 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不含設備使用費,設備視各館狀況提供使用。 六、 燈光外接用電之費用依下列項目計算: (一)演藝廳:每場次三千元。 (二)演講廳、會議室、視聽室、多功能活動室、研習教室、展覽室:每場次一千元。 七、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八、燈光外接用電之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費用比例加收,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九、演藝廳使用投影機者,每場次三千元。 十、戶外廣場使用水電者,每場次另加收一千元。 |
下午場次 |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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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一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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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排演(每場次) |
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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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廳 (三○一席以上) |
上午場次 |
八千元 |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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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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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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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排演(每場次) |
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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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廳 (三○○席以下) |
上午場次 |
四千元 |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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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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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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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排演(每場次)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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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五百元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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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二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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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三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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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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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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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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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活動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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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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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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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教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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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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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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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室 (逾一○○坪) |
上午場次 |
一千五百元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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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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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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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室 (一○○坪以下) |
上午場次 |
一千元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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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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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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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場 |
上午場次 |
三百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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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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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補充規定:若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項或第八項情事之一者,初次違規,本館不予核准場地使用半年,二次違規則不得再申請借用。
備註:本案為免書證謄本項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