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讀者留言 常見問題
A+ A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彈窗列印設定
新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新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日 公發佈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 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 館)置館長,承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採訪編目課:各類圖書資訊與非書資料之採 訪、分類編目、交換等事項。
  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訊與非書資料之典藏、陳列、供閱、出借、催還、 視聽節目之安排與放映及視聽器材之管理維護。參考資料之徵集與供閱、參考諮詢服務、館際合作等事項。
  推廣課:出版品編印、新北市公共圖書館之 整合與輔導、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宣行銷、導覽參觀、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及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等事項。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 務、出納、營繕、財產管理、研考、機電設備管理維護、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建立、各種資料 分析、登錄、輸入、資訊制度規劃、程式設計、計算機應用之研究、 機器操作維護,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 主任、輔導員、課員、技士、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 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 置分館,其配屬員額,於本館總員額內 分配。
第 10 條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秘書。
  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館長。
  秘書。
  課長。
  主任。
  輔導員。
  會計主任。
  人事室、政風室主任。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 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分館主任 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 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施行。

 

發布單位:新北市圖(總館) 發布日期:2020-12-21 更新日期:2020-12-21 點閱次數:220
承辦館別:板橋江子翠分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