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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圖書館資訊檢索使用注意事項

新北市立圖書館資訊檢索使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文發字第 099002038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04月0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0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5月1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閱覽服務規定第三十三條訂定。

二、使用資訊檢索區電腦應事先登記,凡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均可使用,請至座位查詢機(KIOSK)登記或於指定櫃檯換證利用。

三、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以一小時為限,使用結束並登出後方可再次登記使用。

四、每臺電腦僅供一人登記(限本人),請依照登記時間於登記之座位就座。所有電腦皆有人使用時,始開放登記下一時段。

五、暫時離座或登記時間已到,未按時上線超過十五分鐘(以登記系統時間為準),視同棄權。

六、同一讀者於同一時段僅可登記、使用一座位或空間(含自修室、資訊檢索與數位資源區、視聽座位、多功能空間、陽光小屋等)。

七、列印、影印資料:

(一)本館基於使用者付費、避免資源浪費,提供讀者影(列)印各種資料之服務,並收取工本費。

(二)資料影(列)印以本館提供的普通紙為限,A4黑白每頁新臺幣二元,彩色每頁新臺幣五元;A3 黑白每頁新臺幣四元,彩色每頁新臺幣十元。列印方式,請自行參閱列印區操作說明。

八、儲存資料:結束使用時應自行清除或自備儲存媒體備份資料,本館不負資料之保存及保密責任。

九、使用電腦應保持安靜,遵守秩序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並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原則。

十、違反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計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一)使用他人借閱證登記電腦。

(二)安裝及執行非本館提供之軟體。

(三)玩遊戲、瀏覽或散佈色情、暴力、賭博、犯罪等影響公共安全、社會風俗等網站。

(四)其他影響他人閱覽之行為。

十一、讀者如違反上開事項,經規勸不聽者,得立即請其離座,終止使用該座位之權利。所有連線之座位管理系統違規累積超過三次者,本館得暫停九十天登記及使用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二、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人員,勿嘗試自行修復,如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席位附屬設備器材或資訊設備,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讀者全額負擔;如有遺失,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如有新型,得以新型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

十三、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單位:新北市圖(總館) 發布日期:2024-01-08 更新日期:2024-01-08 點閱次數:762
承辦館別:新北市圖(總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