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新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日 公發佈 | ||
第 1 條 |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 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
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 館)置館長,承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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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館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 |
一 | 採訪編目課:各類圖書資訊與非書資料之採 訪、分類編目、交換等事項。 | |
二 | 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訊與非書資料之典藏、陳列、供閱、出借、催還、 視聽節目之安排與放映及視聽器材之管理維護。參考資料之徵集與供閱、參考諮詢服務、館際合作等事項。 | |
三 | 推廣課:出版品編印、新北市公共圖書館之 整合與輔導、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宣行銷、導覽參觀、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及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等事項。 | |
四 |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 務、出納、營繕、財產管理、研考、機電設備管理維護、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建立、各種資料 分析、登錄、輸入、資訊制度規劃、程式設計、計算機應用之研究、 機器操作維護,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 |
第 4 條 |
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 主任、輔導員、課員、技士、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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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 |
第 7 條 |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 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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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 置分館,其配屬員額,於本館總員額內 分配。 | |
第 10 條 |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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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秘書。 | |
二 | 課長。 | |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
第 11 條 |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 |
一 | 館長。 | |
二 | 秘書。 | |
三 | 課長。 | |
四 | 主任。 | |
五 | 輔導員。 | |
六 | 會計主任。 | |
七 | 人事室、政風室主任。 | |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 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分館主任 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 ||
第 12 條 |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 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 |
第 13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