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1011536290 號
一、新北市政府為推廣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圖書館場地,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社教、藝文、研習、會議為原 則,除專案申請核准者外,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等其他用途。
四、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不含戶外廣場),以三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時段如下,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五、申請使用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惟有特殊事由,經本館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者須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至二星期前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 件、活動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七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本館得取消其申請。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立即停止其 使用,其所繳費用均不予退還,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及 請求損害賠償: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人員安全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 。
(四)違反法令規定。
(五)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社會公益。
(六)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政治性活動、政見發表會等活動。
(七)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
(八)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八、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 用費,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館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九、申請使用者需進行場地佈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 徵得本館同意,並會同本館人員確認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 原有設施。 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 等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如因此造成之意 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於活動結束並確認申請人無應負擔損害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由申請人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息退還。 如申請者於使用時間內未依規定恢復原狀,或因申請人使用造成設備或場地損壞時,本館得逕行處理修復,相關費用得由場地使用保證金 扣除,不足支應時並得追償之。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人員 意外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人者,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補充公告之。
補充規定:若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項或第八項情事之一者,初次違規,本館不予核准場地使用半年,二次違規則不得再申請借用。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12380923 號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屬各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前項場地主辦或與本館共同主辦活動者,經本館核定,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機關、公立學校主辦或由本館協辦活動者,經本館核定,得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附表(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
區 分 |
使用費 |
保證金
(同一場地)
|
說明 |
演藝廳 |
上午場次 |
八千元 |
一萬元 |
一、 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三小時計,不足三小時按三小時計: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 排演、預演及演出時應配合場地空檔舉行。
三、 逾時使用:以一小時為基數,可申請之時段如下,八時至九時、十二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八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 鋼琴每場次使用費二千五百元,不含調音費,若須調音應自行負責。
五、 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不含設備使用費,設備視各館狀況提供使用。
六、 燈光外接用電之費用依下列項目計算:
(一)演藝廳:每場次三千元。
(二)演講廳、會議室、視聽室、多功能活動室、研習教室、展覽室:每場次一千元。
七、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八、燈光外接用電之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費用比例加收,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九、演藝廳使用投影機者,每場次三千元。
十、戶外廣場使用水電者,每場次另加收一千元。
|
下午場次 |
一萬元 |
晚間場次 |
一萬二千元 |
預排演(每場次) |
四千元 |
演講廳
(三○一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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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場次 |
八千元 |
一萬元 |
下午場次 |
九千元 |
晚間場次 |
一萬元 |
預排演(每場次) |
四千元 |
演講廳
(三○○席以下)
|
上午場次 |
四千元 |
一萬元 |
下午場次 |
五千元 |
晚間場次 |
六千元 |
預排演(每場次) |
二千元 |
會議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五百元 |
五千元 |
下午場次 |
二千五百元 |
晚間場次 |
三千五百元 |
視聽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五千元 |
下午場次 |
二千元 |
晚間場次 |
三千元 |
多功能活動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五千元 |
下午場次 |
二千元 |
晚間場次 |
三千元 |
研習教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下午場次 |
晚間場次 |
展覽室
(逾一○○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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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場次 |
一千五百元 |
五千元 |
下午場次 |
晚間場次 |
展覽室
(一○○坪以下)
|
上午場次 |
一千元 |
五千元 |
下午場次 |
晚間場次 |
戶外廣場
|
上午場次 |
三百元 |
二千元 |
下午場次 |
晚間場次 |
備註:本案為免書證謄本項目。
※※新北市立圖書館各分館場地租借情形: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