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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1011536290 號
 
一、新北市政府為推廣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圖書館場地,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社教、藝文、研習、會議為原 則,除專案申請核准者外,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等其他用途。
 
四、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不含戶外廣場),以三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時段如下,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五、申請使用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惟有特殊事由,經本館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者須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至二星期前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 件、活動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七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本館得取消其申請。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立即停止其 使用,其所繳費用均不予退還,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及 請求損害賠償: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人員安全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 。
 
(四)違反法令規定。
 
(五)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社會公益。
 
(六)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政治性活動、政見發表會等活動。
 
(七)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
 
(八)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八、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 用費,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館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九、申請使用者需進行場地佈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 徵得本館同意,並會同本館人員確認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 原有設施。 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 等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如因此造成之意 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於活動結束並確認申請人無應負擔損害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由申請人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息退還。 如申請者於使用時間內未依規定恢復原狀,或因申請人使用造成設備或場地損壞時,本館得逕行處理修復,相關費用得由場地使用保證金 扣除,不足支應時並得追償之。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人員 意外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人者,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補充公告之。 
 
補充規定:若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項或第八項情事之一者,初次違規,本館不予核准場地使用半年,二次違規則不得再申請借用。
※租借場地的人員、參加對象同時應遵守以下本館閱覽規則。請點選參閱連結 新北市立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則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12380923 號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屬各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前項場地主辦或與本館共同主辦活動者,經本館核定,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機關、公立學校主辦或由本館協辦活動者,經本館核定,得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附表(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區  分 使用費

保證金

(同一場地)

說明

演藝廳
上午場次 八千元
一萬元

一、 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三小時計,不足三小時按三小時計: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 排演、預演及演出時應配合場地空檔舉行。

三、 逾時使用:以一小時為基數,可申請之時段如下,八時至九時、十二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八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 鋼琴每場次使用費二千五百元,不含調音費,若須調音應自行負責。

五、 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不含設備使用費,設備視各館狀況提供使用。

六、 燈光外接用電之費用依下列項目計算:

(一)演藝廳:每場次三千元。

(二)演講廳、會議室、視聽室、多功能活動室、研習教室、展覽室:每場次一千元。

七、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八、燈光外接用電之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費用比例加收,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九、演藝廳使用投影機者,每場次三千元。

十、戶外廣場使用水電者,每場次另加收一千元。

下午場次 一萬元
晚間場次 一萬二千元
預排演(每場次) 四千元

演講廳

(三○一席以上)

上午場次 八千元 一萬元
下午場次 九千元
晚間場次 一萬元
預排演(每場次) 四千元

 

演講廳

(三○○席以下)

上午場次 四千元
一萬元
下午場次 五千元
晚間場次 六千元
預排演(每場次) 二千元
會議室 上午場次 二千五百元 五千元
下午場次 二千五百元
晚間場次 三千五百元
視聽室 上午場次 二千元
五千元
下午場次 二千元
晚間場次 三千元
多功能活動室 上午場次 二千元 五千元
下午場次 二千元
晚間場次 三千元
研習教室 上午場次 二千元 二千元
下午場次
晚間場次

展覽室

(逾一○○坪)

上午場次 一千五百元 五千元
下午場次
晚間場次

展覽室

(一○○坪以下)

上午場次 一千元 五千元
下午場次
晚間場次

戶外廣場

上午場次 三百元 二千元
下午場次
晚間場次

備註:本案為免書證謄本項目。

 

※※新北市立圖書館各分館場地租借情形:請點此

發布日期:2024-01-04 更新日期:2024-09-14 點閱次數:13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