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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 Art 我的藝廊

新北市立圖書館「Easy Art 我的藝廊」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個人、機關學校及民間藝文團體,辦理推廣教育及藝術文化等社會教育活動,開放部分空間,作為創意展現及創作交流平臺;另為區別新北市立圖書館藝文中心受理美術展覽申請實施計畫(屬專業藝文展覽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開放申請場地詳如附表。

三、申請方式:

   (一)個人、機關學校及民間藝文團體等均得向本館申請。

   (二)活動展期每次以2個月為原則,本館可視後續檔期安排延長或縮短展覽期間。

   (三)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展覽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將告知並安排活動檔期。

   (四)本館原則不收取場地費,亦不提供補助費用。        

四、使用注意事項:

(一)欲申請者應先進行場勘,評估活動性質是否符合、適用於本館空間。

(二)佈置場地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借期屆滿時,應撤除所有非屬本館之佈置品並運離,同時負責清潔及回復場地原狀。

(三)策展單位佈置場地,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若有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館得隨時要求策展單位撤離或立即停止借用。

(四)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辦理商業行為、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政治性活動,或違反律、行政命令、妨礙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本館可立即停止借用。

(五)所有展示及活動佈置品,參與本案者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及管理,本館僅提供場地借用、不負保管及管理責任。

(六)保險部分由申請者自行為展出作品投保安全保險,投保保費、保險理賠自負額由申請者負擔。如涉及保險理賠事宜由申請者逕洽保險公司辦理。

(七)場地及設備應妥慎維護使用,如有損毀或故障,應負賠償責任。

(八)參與本案者應遵守本館規定事項,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

(九)活動期間本館保有創作者授權本館得使用於新聞行銷之權利。

五、特殊狀況:

(一)展覽場地如遇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館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展場設備故障,因而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執行者,得與本館重議檔期,已發生之費用本館不予支付。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新北市立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及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辦理。

七、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單位:新北市圖(總館) 發布日期:2023-09-23 更新日期:2023-09-23 點閱次數: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