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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電子煙回收及防制資訊。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97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289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爰該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放置「電子煙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回收作業自1159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

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QRCode)「拒絕電子煙」海報

發布單位:新北市圖(總館) 發布日期:2026-09-10 更新日期:2026-09-10 點閱次數:47
承辦館別:新北市圖(總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