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年藝文中心/展覽室 美術展覽聯合徵件開跑
圖書館不只是閱讀知識的地方,更是藝術與生活相遇的文化空間
邀請藝術家走進圖書館,透過展覽與讀者分享創作理念與藝術能量
本次徵選包含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攝影、雕塑、陶藝及綜合媒材等多元藝術形式,不論是個展還是聯展,都歡迎踴躍申請
一、執行年度:民國116年(於115年度辦理徵選)。
二、辦理時間:
(一)徵件時間:1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審查結果公告:115年9月30日前公告於本館網站。
三、申請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須為從事美術創作者或授權代理人。
(二)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並不得同時參與二件以上之聯展申請案。
(三)近二年內曾於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覽室展出者,不予受理。
(四)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者。
四、辦理單位:
(一)淡水分館、蘆洲集賢分館、樹林分館、汐止分館。
(二)申請展覽之地點為上述各分館所屬藝文中心或展覽室。
五、116年度徵選作品類型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表(附件二)。
(三)申請送審作品清單(附件三)。
(四)申請聯展者須另附申請聯展名冊(附件四)。
(五)經費概算表(附件五)。
(六)送審作品及數位影像光碟片。
七、送審資料規定:
(一)展出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
(二)依作品類型,徵件審核作品件數如下:
1.平面類型作品(如繪畫、書法、版畫、攝影等)
(1)個展:展出作品二十件。
(2)聯展:
A.二人以下,每人各繳交展出作品十件。
B.三人以上四人以下,每人各繳交展出作品五件。
C.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每人各繳交展出作品三件。
D.超過十人,每人各繳交展出作品二件。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須提供至少五件作品(每件作品三面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三)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Jpg格式,畫素須為三百萬畫素(3Megapixels或2048×1536pixels)以上。光碟片上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四)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申請人。
八、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送至本館指定地點樹林分館,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辦公時間8:30~17:00內送達。
(三)收件地址為: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40-7號3樓。
(四)申請人應於本館所屬4處藝文中心/展覽室中,勾選「第一優先展出地點」及「第二優先展出地點」各1處作為送審申請,於附件一表格中勾選。
九、新北市立圖書館藝文中心/展覽室展覽場地說明:
(一)如附件六,供申請參考。
(二)各場地實際展出件數,仍須依作品尺寸、媒材類型及佈展方式等因素酌予調整。
十、審查方式如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覽室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原則審查小組進行評選。
十一、將聘請專家學者評選優秀作品,審查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維持審查中立並簽具切結書。
十二、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經審查委員會議通過者,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覽室辦理單位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及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以本館所屬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出期間約三至四週。
(三)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覽室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覽室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十三、訂約:相關徵選公告後,徵選結果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覽室辦理單位聯繫入選者,續辦相關訂約、執行及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