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04月2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5月1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民眾辦證便利性,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全國各政府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代審資料,以互信合作模式提供民眾辦證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服務所稱「代審」,係指代理審查申請民眾正本證件及個人資料正確性。民眾若要確認個人辦證情形
,應另行向本館查詢。
三、申請資格:凡可獨立行文之政府機關、學校均可申請。
四、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代審民眾辦證所需證件並彙整辦證申請單後,來函向本館申請,再由本館郵寄借閱證送申請單
位後發放。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民眾填具辦證申請單,並交由申請單位審查。
(二)由申請單位代審申請民眾證件,審證標準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申請單位填具代審聲明書,連同民眾辦證申請單致函本館。
(四)本館完成辦證並寄送借閱證及簽收單。
(五)申請單位發放借閱證並請民眾具領簽收,完成後送回簽收單。
六、本服務僅適用首次申辦個人借閱證,不受理補發、換發,亦不受理團體借閱證及家庭借閱證。
七、發證卡種以一般條碼卡為限,不受理悠遊卡等電子票證。
八、掛失、註銷作業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定辦理。
九、相關資料郵寄費用應由寄出者自行負擔。
十、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