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在地及國內外藝術家從事藝術創作及交流,以提升公共圖書館美術教育、社區休閒及終身學習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作為展覽申請與執行之依據。
二、展覽地點: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轄下所屬藝文展覽室。
三、申請者僅得就本館所屬藝文展覽室排序送審,入選後依優選序位擇一處展出作品。
四、送審資料與評選檔期安排:
(一)依照每年度展覽實施計畫辦理。
(二)檔期異動:如展覽場地因政府機關或本館藝文展覽室舉辦重要活動,將另行通知並協調調整展覽時間。
五、經費補助與核銷:本館得依審查通過之計畫書酌予補助,金額視年度預算而定;活動結束並確認無待處理事項後,依規定辦理核銷。
六、申請展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需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二個月通知;未先行告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展出。
(二)須於展覽前一日完成佈置,並於展覽結束後指定時間前回復原狀;且本館不負展品保管責任。
(三)場地使用責任:
1.依規定使用場地並負責清潔。
2.佈展時間須與館方協調,過程中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讀者。
3.如不依規定使用導致場地毀損,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輸及保險等事宜,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辦理。
(五)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投保或相關人員顧展。展品如有遺失或受損,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現場交易買賣等任何商業行為,違反者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
(七)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應提前告知館方以利協調;如有製作請柬、宣傳簡介等,內容樣稿須於印製前交付本館審查。
七、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