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發揚公共服務之美德,提昇公民素養,透過志願實踐參與之方式推動友善及社會關懷,並協助圖書館館務順利推行,
特訂定本原則。
二、受理內容:
(一)受理時段:受理時段分早段、午段及晚段,每時段3小時,每次服務至少2小時。如申請跨越兩時段服務者,各時段間休息
用餐時間不予計入。晚段是否開放申請請依各館開放時間為準。
早段:09:00-12:00
午段:13:30-16:30
晚段:17:30-20:30
(二)受理人數:因各館舍員額及讀者利用人數不盡相同,受理人數限制由各館自行裁量。
(三)工作項目:
1.閱覽區環境整理
2.圖書資料上架、整架
3.圖書找尋
4.文宣品整理、活動支援
5. 其他館方交辦事項
三、申請方式:
(一)欲申請公共服務者,應填妥「新北市立圖書館公共服務申請書」申請。本申請書可至新北市立圖書館網站下載使用或親臨
櫃檯索取。
(二)本館受理電話及臨櫃方式申請,申請方式以單次預約為原則(已有服務經驗且績效良好者除外),申請人應於預計服務日期
至少3日前登記報名。服務當日應準時報到,如臨時有事不克前來,應致電報名分館取消申請。
(三)館員於臨櫃接獲申請時,須檢視申請者所填基本資料是否詳實,並將申請之服務日期及時段填至申請者收執聯交由申請人
收執;電話申請人應於服務當日補繳申請書。
四、服務流程:
申請人報到時應於「新北市立圖書館公共服務簽到單」簽到,並由館方發給服務背心。當日服務完畢,再於「新北市立圖書館
公共服務簽到單」簽退,並領取公共服務證明,該證明申請人應妥善保存,本館不受理補發。
五、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準時到達登記服務之館舍,保留時間15分鐘,逾時視同放棄。
2.申請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應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3.申請人應遵照服務單位指導,如有下列情形者,本館不予開立公共服務證明:
(1)服務期間未經館方同意擅自離開服務場所者
(2)非申請人冒名頂替服務者
(3)其他經館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六、本原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