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影視拍攝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
護本館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拍攝,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主體建築物開放之閱覽空間從事攝(
錄)影之行為。
三、申請類別
以非商業影片拍攝為主(包含政令宣導、公益性質、研究教學等相關影片)。
四、申請拍攝時段
本館僅開放每月清館日(最後一個星期四)供申請單位進場拍攝,清館日期請至本館網頁─
圖書館資訊─開館資訊查詢。
(一)時段: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最長以6小時為限。
(二)範圍: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
(三)費用:經本館核定之申請案件,不予收費。
(四)經本館核定特別時段拍攝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及辦法
各類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從事拍攝作業。本館得視業務需
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
(一)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10日前備妥申請表及拍攝腳本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拍攝地點為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館場地租借辦法辦理申
請及收費。
(三)變更拍攝日期及時段應於拍攝日(不含)3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異動以1次為限,逾期
一律重新申請;取消申請者亦同,未依上述時效辦理者,本館將列入後續影視拍攝申請
准駁之重要參考。
(四)使用本館同意拍攝之區域,用畢後應回復原狀,如有設施損壞應予修復,無法修復者應
以同等級品牌產品替代或照原價2倍賠償。
(五)如遇不可抗力災害而無法按時拍攝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六)完成之作品出版或播出時,應註明「感謝新北市立圖書館協助拍攝」,並提送1份複本
至本館留存,且授權本館非營利用途之重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影音資料或
電子檔於本館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六、使用限制
(一)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二)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拍攝內容損及圖書館形象者。
3.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三)本館保有場地使用權,得隨時取消場地借用。
七、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