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1011536290 號
  
 一、新北市政府為推廣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圖書館場地,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社教、藝文、研習、會議為原 則,除專案申請核准者外,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等其他用途。
  
 四、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不含戶外廣場),以三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時段如下,但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五、申請使用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惟有特殊事由,經本館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者須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至二星期前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 件、活動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七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本館得取消其申請。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立即停止其 使用,其所繳費用均不予退還,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及 請求損害賠償: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人員安全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 。
  
 (四)違反法令規定。
  
 (五)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社會公益。
  
 (六)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政治性活動、政見發表會等活動。
  
 (七)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
  
 (八)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八、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 用費,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館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九、申請使用者需進行場地佈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 徵得本館同意,並會同本館人員確認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 原有設施。 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 等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如因此造成之意 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於活動結束並確認申請人無應負擔損害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由申請人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息退還。 如申請者於使用時間內未依規定恢復原狀,或因申請人使用造成設備或場地損壞時,本館得逕行處理修復,相關費用得由場地使用保證金 扣除,不足支應時並得追償之。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人員 意外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人者,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補充公告之。 
  
 
 
  補充規定:若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項或第八項情事之一者,初次違規,本館不予核准場地使用半年,二次違規則不得再申請借用。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12380923 號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屬各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前項場地主辦或與本館共同主辦活動
  者,經本館核定,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機關、公立學校主辦或由本館協辦活動者,經本館核定,得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附表(單位:新臺幣) 
 
  
   
    
    | 收費項目 | 區  分 | 使用費 | 保證金 (同一場地) | 說明 | 
 
   
   
    
    | 演藝廳
 | 上午場次 | 八千元 | 一萬元
 | 一、 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三小時計,不足三小時按三小時計: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 排演、預演及演出時應配合場地空檔舉行。 三、 逾時使用:以一小時為基數,可申請之時段如下,八時至九時、十二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八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 鋼琴每場次使用費二千五百元,不含調音費,若須調音應自行負責。 五、 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不含設備使用費,設備視各館狀況提供使用。 六、 燈光外接用電之費用依下列項目計算: (一)演藝廳:每場次三千元。 (二)演講廳、會議室、視聽室、多功能活動室、研習教室、展覽室:每場次一千元。 七、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八、燈光外接用電之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費用比例加收,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九、演藝廳使用投影機者,每場次三千元。 十、戶外廣場使用水電者,每場次另加收一千元。 | 
 
    
    | 下午場次 | 一萬元 | 
 
    
    | 晚間場次 | 一萬二千元 | 
 
    
    | 預排演(每場次) | 四千元 | 
 
    
    | 演講廳 (三○一席以上) | 上午場次 | 八千元 | 一萬元 | 
 
    
    | 下午場次 | 九千元 | 
 
    
    | 晚間場次 | 一萬元 | 
 
    
    | 預排演(每場次) | 四千元 | 
 
    
    |   演講廳 (三○○席以下) | 上午場次 | 四千元 | 一萬元
 | 
 
    
    | 下午場次 | 五千元 | 
 
    
    | 晚間場次 | 六千元 | 
 
    
    | 預排演(每場次) | 二千元 | 
 
    
    | 會議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五百元 | 五千元 | 
 
    
    | 下午場次 | 二千五百元 | 
 
    
    | 晚間場次 | 三千五百元 | 
 
    
    | 視聽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五千元
 | 
 
    
    | 下午場次 | 二千元 | 
 
    
    | 晚間場次 | 三千元 | 
 
    
    | 多功能活動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五千元 | 
 
    
    | 下午場次 | 二千元 | 
 
    
    | 晚間場次 | 三千元 | 
 
    
    | 研習教室 | 上午場次 | 二千元 | 二千元 | 
 
    
    | 下午場次 | 
 
    
    | 晚間場次 | 
 
    
    | 展覽室 (逾一○○坪) | 上午場次 | 一千五百元 | 五千元 | 
 
    
    | 下午場次 | 
 
    
    | 晚間場次 | 
 
    
    | 展覽室 (一○○坪以下) | 上午場次 | 一千元 | 五千元 | 
 
    
    | 下午場次 | 
 
    
    | 晚間場次 | 
 
    
    | 戶外廣場 | 上午場次 | 三百元 | 二千元 | 
 
    
    | 下午場次 | 
 
    
    | 晚間場次 | 
 
   
 
 
 
備註:本案為免書證謄本項目。
 
※※新北市立圖書館各分館場地租借情形: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