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5月2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0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7月1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利用本館陽光小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位於四樓戶外露臺之陽光小屋。
三、借用方式
(一)申請人須親自於本館四樓服務臺完成申請登記後使用,恕不受理預約或代辦。同一證號於同一時段僅可登記及使用一座位或空間(含自修室、資訊檢索與數位資源區、視聽座位、多功能空間、陽光小屋等)。
(二)申請人須檢具本館借閱證提出申請,並抵押可證明身分之證件,結束使用時應先行清理環境以維整潔並經館方服務人員確認後,始予領回所押證件。
(三)可登記使用時段為:
1.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六時。
2.週二至週六: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六時、十七時至二十時。
四、使用注意事項
(一)讀者應持本人證件進行登記及使用,不得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
(二)使用設施或設備時請依使用說明操作,如遇操作困難或機件故障,應請服務人員協助處理,不得任意更動機器配線、配件或未經同意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如因使用不當而導致設備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使用軟體以本館提供之遊戲軟體為限,不得自行攜帶或下載其他遊戲軟體。
(四)凡逾使用時間,本館有清空留置物品之權利,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讀者應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保管之責。
(二)讀者應注意音量並維持整潔,不得有躺臥、吸菸、飲食、賭博、嬉戲追逐、喧嘩吵鬧等影響閱覽環境安寧秩序之行為。
(三)陽光小屋為非閱覽功能之空間,禁止從事閱讀或自修等行為。
六、讀者如違反本要點或本館相關規定,經規勸不聽者,立即停止使用該服務之權利。違規累積超過三次者,本館得暫停九十天登記及使用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七、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