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特訂定本處理須知。
二、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本館員工(含志工、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於館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三、遺失物處理程序
(一)在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應交由本館服務臺人員簽收及編號暫為保管,本館服務臺人員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請拾得人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後,登載於「新北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登記單」(附件一),必要時應拍照存證。
(二)在館外拾得遺失物者,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遺失物處理原則
(一)如為易腐敗物品或保管困難時得立即處理,並登載於遺失物品登記單;文具、雨具、飲水用品及個人衣物等物品,經本館公告一個月,未有認領者,本館得逕行處理。
(二)如為有價證券、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如價值顯逾新臺幣500元以上之物、國民身份證、護照、印鑑等),應交由轄區警察處理。
(三)若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時,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察處理。
五、遺失物品若能辨識所有人者,應由業務承辦人員儘速通知該所有人限期認領,認領時應注意事項
(一)若為本人認領,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後,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
(二)若認領人非遺失物品所有人,該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原失主之身分證件以及「新北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領回委託書」(附件二)始得辦理遺失物品領回手續。
六、遺失物公告招領原則
(一)未達本須知移交轄區警察處理標準之非貴重遺失物,若無法得知所有人者,由本館每月於公布(告)欄統一為招領之公告,為期六個月。
(二)公告屆滿六個月,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由本館通知拾得人領取,通知應做紀錄,拾得人自本館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未領取拾得物者,由本館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三)本館經公告保管等程序期滿無人領回之遺失物,於累積一定數量時,由專人列冊連同拾得物一併送交總館秘書室變賣或報廢處理,所得款項繳交公庫。
七、民眾如發現有隨身物品遺失時,可至服務臺詢問,或填寫「新北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協尋登記單」(附件三)。
八、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未依規定報繳者予以懲處,涉及刑事者依規定處理。若拾交貴重物品足堪獎勵者,由單位主管知會政風室,簽請人事單位敘獎,一般民眾酌情移請相關單位辦理。
九、本規定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 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